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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2022-05-13 15:50 来源:临沂市食品工业协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定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01、税收优惠: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起的三年有效期内,减按15%享受企业所得税。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即“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继续执行,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4、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02

02、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和《临沂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临科字〔2021〕39号),临沂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按照6%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照6%给予补助。对已享受省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不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0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4、山东省小升高奖励:

根据《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对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05、临沂市财政奖励:

根据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的通知(临办发〔2021〕8号),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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